2009/04/26

失业收费员集体抗议!二级公路收费站撤站以后的悲哀!

文/小泉

2009年4月23日,江西省赣州市市政府大门前,聚集着向市政府请愿的全体市管站合同制收费员,他们要求市政府妥善安置工作和发放在待安置期间保留的待遇。


事发起因是:4月22日上午,在市政府的决策和召集下,相关单位分赴各县公路分局召开“市管站收费员‘安置’大会”,在大会前,各个会场均以统一的“骗局”强制性的要求收费员签字画押(即所谓的签到,实质上是早已布下的圈套)。会议内容是单方面宣布终止收费员的合同(大多数合同期是2008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强制性地要求收费员按照工龄×1158.7元/年的“标准”买断工龄,待安置期间的工资待遇发到2009年5月31日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和保留一级公路、经营性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公告》,江西省于2009年2月21日零时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有站点的收费。收费员虽然天天面对频频发生车主聚众滋事、故意堵塞车道、强行冲卡、甚至暴力抗费,打伤收费人员的恶劣环境,全体收费员却真正完美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和“在岗一分钟,奉献六十秒”!已完成了其在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中所承担的历史使命,为国家的交通事业立下了不可磨灭的汗马功劳。特别难能可贵的是,在当前改革形势下,能做到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有条不紊,以实际行动支持改革,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文件精神规定:“(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二)保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八)妥善安置人员。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人员安置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的管理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力争在三年内完成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属于合同制的……合同期内可转岗到高速公路收费站点、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或者充实到现有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管养单位。上述需接收转岗人员的单位,在改革期间的新增岗位,原则上从待安置的人员中选用。相关人员在未妥善安置前,按照2008年底实际发放的标准保留其合理合规的工资待遇。”


按理,这些收费员应该得到政府的妥善安置,在待安置期间的待遇也应得到保障。据了解,收费员的此次请愿的夙愿很简单:1、要求市政府严格按照国发〔2008〕37号〕和国办发〔2009〕10号文件要求,及早地给予他们妥善的安置(不接受“买断工龄”的做法);2、及时足额地给他们发放待安置期间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等合理合法的福利待遇。3、要求政府能一视同仁对待市管站收费员,要求得到和省管站收费员同样的待遇(思考:江西省的省管站为何能按照中央精神处理撤后事宜?)。然而,为什么当地政府拒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这些收费员彻底负责?为什么要让收费员“带着对原岗位的眷恋,带着对中央文件精神的领会,带着对‘三个确保’的坚信和期待,带着对上级政府的信任,带着对新岗位的憧憬离开原岗位”,却又要被逼到市政府门口请愿呢?为什么政府会不顾收费员的死活,单方面在改革后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注:中央文件规定是3年内完成安置工作!)强行要求给收费员实行“终止合同”的所谓“妥善安置”?请问确保人人妥善安置、确保人人有工作、确保人人待岗期间有工资又为何意?何为“确保”?何为“人人”?难道这不是二级公路收费站撤站以后的悲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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